中国法院网讯“天下第一刀”专利权之争由来已久,刚刚尘埃落定又引来名誉侵权纠纷。该专利权人北京振国威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沈从岐因浙江省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主办的《今日庆元》上刊登了《五年纷争今有定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叶新华》一文,而将浙江省欧冶刀剑有
中国法院网讯“天下第一刀”专利权之争由来已久,刚刚尘埃落定又引来名誉侵权纠纷。该专利权人北京振国威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沈从岐因浙江省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主办的《今日庆元》上刊登了《五年纷争今有定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叶新华》一文,而将浙江省欧冶刀剑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新华和撰写该篇报道的记者吴某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沈从岐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沈从岐起诉称:其在不断改进指挥刀的过程中,将其中一款申请了专利,名称为“天下第一刀”,并获得了专利权。叶新华的公司也生产刀具,与其“天下第一刀”形成竞争关系。吴某某是叶新华的朋友,两人共同完成了《五年纷争今有定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叶新华》一文,登载在《今日庆元》上,后被多家媒体转载。沈从岐认为,该文对其造成极大的名誉损害,请求法院判令叶新华和吴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8日,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主办的《今日庆元》上刊登了《五年纷争今有定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叶新华》一文。2007年1月11日,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公开向沈从岐致歉:由于编辑人员未尽谨慎核实之责,且对专利权等名词不甚了解,致使刊出稿件对“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谁最初研制等在用词上有失误之处,给读者造成一定的误解。沈从岐仍起诉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要求其停止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该案一审判决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不得再刊登《五年纷争今有定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叶新华》一文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吴某某系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通讯员。吴某某于2006年11月27日书写了采制经过:其向叶新华进行了详细的采访,在完稿后还特别征求了叶新华的意见,他认为“天下第一刀”并不是谁的专利,而只不过是一种称誉而已,大家都可以这样说;经叶新华确认无误后,吴某某才采制了《五年纷争今有定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叶新华》一文,并刊登在《今日庆元》。
另查 “天下第一刀”系沈从岐享有专利权。但在2005年5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沈从岐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两审,2007年11月最终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一中院认为,根据吴某某书写的采制经过,可以看出叶新华提供的新闻线索的内容本身属于个人观点的正常表达,并未侵害沈从岐的名誉权。而最终刊登的文章与叶新华提供的新闻材料在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原因在于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未尽审核义务和不了解相关专有名词,叶新华本人并无过错。所以,在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已经就侵权文章向沈从岐承担相应责任以消除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叶新华就该文章本身不应当再行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据此,一中院终审驳回了沈从岐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沈从岐起诉称:其在不断改进指挥刀的过程中,将其中一款申请了专利,名称为“天下第一刀”,并获得了专利权。叶新华的公司也生产刀具,与其“天下第一刀”形成竞争关系。吴某某是叶新华的朋友,两人共同完成了《五年纷争今有定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叶新华》一文,登载在《今日庆元》上,后被多家媒体转载。沈从岐认为,该文对其造成极大的名誉损害,请求法院判令叶新华和吴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8日,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主办的《今日庆元》上刊登了《五年纷争今有定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叶新华》一文。2007年1月11日,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公开向沈从岐致歉:由于编辑人员未尽谨慎核实之责,且对专利权等名词不甚了解,致使刊出稿件对“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谁最初研制等在用词上有失误之处,给读者造成一定的误解。沈从岐仍起诉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要求其停止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该案一审判决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不得再刊登《五年纷争今有定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叶新华》一文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吴某某系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通讯员。吴某某于2006年11月27日书写了采制经过:其向叶新华进行了详细的采访,在完稿后还特别征求了叶新华的意见,他认为“天下第一刀”并不是谁的专利,而只不过是一种称誉而已,大家都可以这样说;经叶新华确认无误后,吴某某才采制了《五年纷争今有定论天下第一刀专利权归属叶新华》一文,并刊登在《今日庆元》。
另查 “天下第一刀”系沈从岐享有专利权。但在2005年5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沈从岐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两审,2007年11月最终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一中院认为,根据吴某某书写的采制经过,可以看出叶新华提供的新闻线索的内容本身属于个人观点的正常表达,并未侵害沈从岐的名誉权。而最终刊登的文章与叶新华提供的新闻材料在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原因在于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未尽审核义务和不了解相关专有名词,叶新华本人并无过错。所以,在庆元县新闻信息传播中心已经就侵权文章向沈从岐承担相应责任以消除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叶新华就该文章本身不应当再行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据此,一中院终审驳回了沈从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