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控侵犯专利权及侵犯科技成果权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郭景坤诉称,原告享有“汽车、摩托车防盗器”这项科技成果享有
中国法院网讯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控侵犯专利权及侵犯科技成果权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郭景坤诉称,原告享有“汽车、摩托车防盗器”这项科技成果享有权利,并在该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发明了“机动车闭锁式防盗装置”,申报了专利,是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口销售的奥迪a6和奥迪a8轿车中,采用了原告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500万元的专利使用费和赔偿其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不能证明“汽车、摩托车防盗器”这项科技成果权归其个人所有,也不能说明该项技术成果的具体技术内容和技术方案,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享有该项科技成果权且三被告侵犯了该项科技成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三被告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据此,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郭景坤诉称,原告享有“汽车、摩托车防盗器”这项科技成果享有权利,并在该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发明了“机动车闭锁式防盗装置”,申报了专利,是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亚之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口销售的奥迪a6和奥迪a8轿车中,采用了原告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支付500万元的专利使用费和赔偿其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不能证明“汽车、摩托车防盗器”这项科技成果权归其个人所有,也不能说明该项技术成果的具体技术内容和技术方案,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享有该项科技成果权且三被告侵犯了该项科技成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三被告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据此,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