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0-09-02 16:51:51    点击:2753

「案情」 请求人汕尾加利迅电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6日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诉被请求人深圳市××公司侵犯其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请求人称其拥有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

  「案情」

  请求人汕尾加利迅电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6日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诉被请求人深圳市××公司侵犯其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请求人称其拥有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的中国专利。被请求人生产并销售的D188悬空笔产品与请求人拥有的ZL00334120.8号专利完全相同,并在《玩具世界》上发布了侵权产品的广告,给请求人造成了损失,请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判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模具,并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请求人同时提交《玩具世界》杂志复印件、被请求人网页资料和被控产品样品以及购买该被控产品的票据。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决定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30日到被请求人经营场所送达有关文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在现场暂扣D188悬空笔产品一只、出库单一本和彩页广告一页。

  被请求人收到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通知后未进行答辩

  本案于2002年7月2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惠民、代理人陈达到庭,被请求人未到庭。请求人补充提交第64期、65期、67期《礼品》杂志复印件作为证据,出版日期分别为2002年10月、2002年12月、2003年。该杂志上有被请求人刊登的被控产品的广告。

  「处理及结果」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8月8日,授权日为2001年2月10日,专利权人为汕尾加利迅电子有限公司,现为有效专利。

  被控产品为笔座和笔包装在一起的产品,与本专利为同类产品。笔座包括底座、顶座、连接底座和顶座的连杆,底座为近似腰形,两端部为圆弧形,两腰部中心有一个圆弧形突起,顶座为三角形,连杆呈半圆形,下部连接底座端部,上部连接顶座的顶角,顶座的底边朝向本产品的正面,并有一个长方形的窗口。笔为长纺锤形,下端为笔尖,上端为小圆球,该小圆球可吸附于顶座上。

  将被控产品与本专利比较,可以发现两者的区别在于:被控产品的底座为近似腰形,两腰部中心有一个圆弧形突起,两端部为突出的圆弧形;本专利的底座为腰形,两端部为圆弧形,两腰部为内凹的弧形。由于两者的主要结构相同,仅底座的部分结构不同,而底座的该部分结构在正常使用时是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消费者无法将被控产品与本专利区别,因此两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在被请求人经营场所暂扣的出库单记载,被请求人自2002年2月24日起至2002年10月18日止共售出D188悬空笔产品9718只。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出售与本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应予制止。由于没证据显示被控产品被请求人制造产品,因此对于请求人关于销毁模具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对于请求人关于责令被请求人赔礼道歉的请求,因超出了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范围,不予支持。对于该请求,请求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被请求人停止销售D188悬空笔产品;

  (2)被请求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3)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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