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案件回放】
南京出版社享有《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的版权,授权超诚公司自2010年秋季开始负责包销,并由金灿公司负责第3次、第4次印刷。超诚公司在未取得南京出版社许可进行第5次印刷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委托金灿公司通过更换库存版本封面、扉页、版权页的方式复制该丛书16个品种46349册,并在更换的版权页上标注2011年11月第5次印刷。金灿公司明知超诚公司未取得合法委印手续,仍依要求完成了上述复制行为。2012年1月至2月间,超诚公司将上述复制图书中的12587册销售给南京春秋书店、南京博雅达书店、扬州大百科书店、镇江成才书店等14家书店。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超诚公司、金灿公司以及超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金灿公司负责人童世民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随后,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超诚公司和金灿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童世民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陈超、童世民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此案一审承办法官衣硕朋表示,超诚公司、金灿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南京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46349册并发行12587册,情节特别严重。陈超、童世民分别系超诚公司、金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超诚公司、金灿公司、陈超、童世民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单位超诚公司与金灿公司共同故意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超系初犯,事发后能够积极召回侵权图书,减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世民系在公安机关立案并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其系初犯,在犯罪行为中仅有复制行为,且在归案后直至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金灿公司进行检查,提供了印刷侵权图书的传真件、送货单等证据,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