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秉涛(TSAI,PING-TAO)与亨氏联合有限公司、广州皇后饼店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0-08-21 10:33:39    点击:1244

蔡秉涛(TSAI,PING-TAO)曾于2008年起诉亨氏公司、皇后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2014年,蔡秉涛再次起诉上述两企业侵害商业秘密,认为在先判决已明确亨氏公司、皇后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非法获取其磨牙棒生产技术(包括配方及工艺)用于生产磨牙棒的侵权事实,本案直接援用即可判定侵权。亨氏公司辩称在先判决仅是对2008年己方是否侵权的认定,该判决并未涉及本案的被诉侵权事实,蔡秉涛应当举证证明其声称的“磨牙棒的配方加工艺”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也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所使用的配方加工艺与其所声称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在先判决针对的审理范围是蔡秉涛在前案起诉时业已存在的被诉侵权,未评判被诉行为是否持续。本案中被诉产品的生产技术与蔡秉涛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属本案必须查明的待证事实,蔡秉涛对此负有证明责任。而且,待证事实涉及产品的配方加工艺,需要通过鉴定解决,蔡秉涛不仅没有提出鉴定申请,且在亨氏公司意欲证明己方未侵权而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检材的情况下,仍拒绝启动鉴定程序,致使待证事实无法认定。基于此,法院驳回蔡秉涛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身份比较特殊,一方是台商,另一方是全球500强美国卡夫亨氏公司在华的全资子公司,同时还涉及多家国内知名销售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因当事人的身份、背景有所偏重,而是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准确适用法律,审理中平等对待中外当事人,公正司法。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技术秘密的形成、积累以及运营和进一步研发,凝聚着技术人员和企业的大量投入,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和核心竞争力,也是亟待司法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在本案中,由于涉案技术的可持续创新性,作为“技术诀窍”的商业秘密,其技术方案并非一成不变的,因此,即使前案判定相同当事人侵权也不能当然得出在后案中侵权的结论,主张权利者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结合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其中蕴含的要义是,技术是不断进步的,司法规则要与此相适应,要充分释放技术进步空间、推动技术进步。本案判后,当事人息诉服判。亨氏公司发来感谢信,盛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能坚持公平正义,排除各种干扰,依法依规审理案件,极大地保护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营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广州营商环境作出了不懈努力,也更加坚定了亨氏在中国的投资和业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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