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万恒通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博源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0-08-21 10:33:15    点击:1094

东莞万恒通公司、广东万恒通公司是ZL201230245829.X号“床(C-908)”、ZL201230245861.8号“办公台(BGT-901)”、 ZL201230245620.3号“餐台(CT-906)”等一系列家具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东莞万恒通公司、广东万恒通公司主张博源公司、博航一统公司共同制造侵犯上述一系列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博航一统公司的网站上进行销售与许诺销售,故博源公司、博航一统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博源公司确认存有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不确认有许诺销售行为,且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博航一统公司确认存有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不确认有制造、销售行为;博源公司、博航一统公司均主张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上述案件中的被诉侵权设计与该案的专利相比,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故上述案件中的被诉侵权设计均落入该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现有证据亦足以证明博源公司、博航一统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博源公司、博航一统公司应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东莞万恒通公司、广东万恒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上述案件共判赔732万元。

【典型意义】

     东莞万恒通公司、广东万恒通公司针对博源公司、博航一统公司一次性提起四十一宗诉讼案。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过程中考虑到博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构成举证妨碍;同时考虑博源公司、博航一统公司主观恶意大,侵权产品数量多、侵权规模大、侵犯原告整系列的产品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对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提供、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尤其是调查取证直接影响到审判结果的,法院依法支持并及时调查取证。法院通过及时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证据调查等措施,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为解决“举证难”、“赔偿低”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积极司法保护实例。权利人的系列外观设计专利得到相对充分、及时的司法保护,增强了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让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大胆创新,并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该案的裁判结果吸引了省内众多家具企业的关注,对家具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国家具协会、东莞市家具协会盛赞该案确立的“立体”保护模式打消了他们对因使用公开而导致的“亦步亦趋式”仿冒行为的顾虑,护航了他们加大研发投入的创新之路,社会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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