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1 10:32:43 点击:1159
科力公司是“福乐码喷码操作系统[简称:喷码操作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下称案涉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使用在喷码机产品上。开源达公司在制造、销售的喷码机上使用了一款软件,科力公司认为开源达公司所使用的软件侵害了其对案涉软件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源达公司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科力公司是案涉软件的著作权人,开源达公司曾经向科力公司购买过安装有案涉软件的喷码机产品。经当庭勘验,开源达公司自行制造销售的喷码机运行后出现的界面、喷码机产品的操作说明书内容与科力公司的喷码机相应内容基本相同,开源达公司喷码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界面中显示“版权所有:广东科力发展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等内容。开源达公司有接触案涉软件的事实,两软件运行的界面、软件操作说明书内容相同,表明两软件在功能和流程上基本一致,加之被诉侵权软件出现了案涉软件版权所有者是科力公司的内容,足以认定开源达公司侵害了科力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结合科力公司的喷码机产品销售单价、软件对喷码机产品的贡献价值比例、开源达公司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范围,酌情确定开源达公司赔偿科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判后,开源达公司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工业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集中在软件上。相关企业通常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及时间成本进行软件研发和升级。开发高质量的软件过程复杂且成本高,而他人将软件复制使用则非常容易。一般情况下,分析软件程序之间的相似性应从程序代码入手进行比较,但是,本案在进行用户界面对比、文档对比时显示相关信息相同,且被诉侵权软件的运行界面出现了科力公司的版权信息以及开发者的信息,已足以证明开源达公司存在侵害科力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不需要再进行程序代码的对比。本案中,开源达公司曾接触科力公司的喷码机软件,其将科力公司的软件直接使用在自行制造的喷码机产品上,产品软件开发成本几乎为零,则成品价格当然低于科力公司的产品价格,也实际上挤占了科力公司的产品市场份额,性质恶劣。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还考量了软件对喷码机产品销售单价有重要贡献。在新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严格保护是主旋律,要让侵权者侵权成本显著提高上去,让法律威慑力充分发挥出来。本案的审理结果践行了这样的司法理念,通过加大对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研发成果的保护力度,鼓励应用软件的原创开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