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乐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21 10:32:21    点击:1432

乐网公司主张其是 “乐网受理”软件的著作权人,并认为联通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管控系统”软件中使用了乐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乐网受理”软件,侵害了其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诉请判令联通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并赔礼道歉。联通分公司反诉称,上述诉争软件的著作权为联通分公司所有,反诉请求判令乐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赔礼道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乐网公司与联通分公司均主张自己享有诉争源代码的著作权,但均无法提交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形成于2013年的诉争源代码。但双方在诉辩和举证环节中分出强弱:
1、乐网公司未能提交其开发诉争源代码的档案记录,而联通分公司提交了SVN服务器上的建档日志,且330版本软件中存在大部分诉争源代码,乐网公司虽表示SVN服务器上的建档日志可被修改,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2、关于“乐网受理”软件与“管控系统”软件交叉重叠部分即“集中受理系统”,乐网公司未能提交其运行的情况,而联通分公司能证实其已于2013年11月13日前运行;
3、乐网公司未能合理解释其开发人员徐子晋将其所开发的“集中受理系统”部署在联通分公司服务器上的原因;
4、软件开发者刘新甲证实其受托为联通分公司开发诉争源代码;
5、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乐网公司基于预判需求进行软件开发的可能性较低;
6、“交叉重叠部分即集中受理系统”部分源代码中存在反编译特征;
7、联通分公司对乐网公司的质疑均有合理解释。法院进行综合判断,认定联通分公司是诉争源代码的著作权人,乐网公司复制该源代码并予登记的行为侵犯了联通分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万元;同时驳回乐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后,乐网公司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著作权的权属问题是著作权审判中的难点问题,而新开发且未发表的定制软件权属问题更加扑朔迷离。本案双方软件的诉争源代码实质性近似,且双方在合作中均有接触对方源代码的可能性,在双方均主张诉争源代码系自己独立开发并提供了一定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多次勘验比对,全面分析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度,综合考虑了双方提供的开发过程中的软件源代码的形成时间以及与诉争源代码的近似度、双方对诉争源代码中包含个性化信息的原因说明、双方陈述开发部署软件过程与现有证据材料相印证的情况、双方开发人员的证言,认定联通分公司是诉争源代码的著作权人。本案的审理思路,不仅破解了未发表的定制化软件的权属纠纷难题,为信息化时代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提供了解决方案的样本,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同时,通过层层剥解双方的证据,查清了谁是真正的权利人,谁是真正的侵权人,保护了真正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驳回了“伪创新者”的无理诉求,不仅在创新成果的争夺纠纷中定纷止争,更有利于在科技创新市场中形成规则之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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