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网公司主张其是 “乐网受理”软件的著作权人,并认为联通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管控系统”软件中使用了乐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乐网受理”软件,侵害了其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诉请判令联通分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并赔礼道歉。联通分公司反诉称,上述诉争软件的著作权为联通分公司所有,反诉请求判令乐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赔礼道歉。
1、乐网公司未能提交其开发诉争源代码的档案记录,而联通分公司提交了SVN服务器上的建档日志,且330版本软件中存在大部分诉争源代码,乐网公司虽表示SVN服务器上的建档日志可被修改,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2、关于“乐网受理”软件与“管控系统”软件交叉重叠部分即“集中受理系统”,乐网公司未能提交其运行的情况,而联通分公司能证实其已于2013年11月13日前运行;
3、乐网公司未能合理解释其开发人员徐子晋将其所开发的“集中受理系统”部署在联通分公司服务器上的原因;
4、软件开发者刘新甲证实其受托为联通分公司开发诉争源代码;
5、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乐网公司基于预判需求进行软件开发的可能性较低;
6、“交叉重叠部分即集中受理系统”部分源代码中存在反编译特征;
7、联通分公司对乐网公司的质疑均有合理解释。法院进行综合判断,认定联通分公司是诉争源代码的著作权人,乐网公司复制该源代码并予登记的行为侵犯了联通分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万元;同时驳回乐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后,乐网公司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