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药业集团海瑞药业有限公司与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21 10:31:57    点击:1204

海瑞公司和荣昌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荣昌公司将新药技术转让给海瑞公司并共同申报新药证书。合同成立后,荣昌公司将相关技术资料转让给海瑞公司并收取海瑞公司转让费用1000万元,山西省中医院等多家理疗机构参与了临床试验。双方共同提出新药品种申请。但因相关资料存在数据不能溯源、临床疗效判断指标修改、病例记录试验时间与发药时间不符等问题,新药注册程序被终止。海瑞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荣昌公司退还海瑞公司已付款项及利息并赔偿海瑞公司的经济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荣昌公司对海瑞公司的技术转让、共同申报新药证书,以实现药品的工业化生产。但是,广东食药监局经核查发现存在数据不能溯源、临床疗效判断指标修改、病历记录试验时间与发药时间逻辑不符等问题,认为其临床试验相关技术资料及数据不符合药品注册核查的有关要求,综合评定结论为不通过。法院综合审查海瑞公司自行获取的、以及依本院调查令收集的临床试验机构及其参与人员的书证,认定存在广东食药监局核查出的问题,推断荣昌公司提供的临床试验技术资料不符合药品注册核查的要求导致药品注册程序被终止,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支持海瑞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合同解除后海瑞公司退还技术资料、荣昌公司退还款项1000万元并支付占款利息。判后,荣昌公司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医药领域的技术成果转让。纠纷发生于社会对药品从严治理的新时期。2015年8月国家食药监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对新药申请加强管制,这是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制度背景。本案的审理涉及临床医药知识、新药审批流程,以及对多家医院出具的繁复的临床资料的审查,审理难度较大。医药技术成果的转让及实施作为知识产权运营的方式,面临着知识产权从无形财产到具体药物转化的实践检验,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在知识产权运营纠纷解决中的“二次把关”职能作用,践行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真正造福于民生。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运用了代理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到相关医疗机构取证、承办法官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技术调查官参与审查技术资料等多方位举措。纠纷解决中,法院以合同法律规则为基本裁断依据,着眼于配合社会对药品从严治理的大局,着眼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着眼于医药安全,着眼于重合同守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诚信守约方减少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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