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禁令两案

发布时间:2020-08-21 10:31:29    点击:922

 来电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103318.2“吸纳式充电装置”和ZL201520847953.1“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的专利权人,该两项专利经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后,均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部分有效。街电公司将被诉产品放置在永旺梦乐城公司经营场所内为公众提供租借移动充电电源服务。被诉产品的技术结构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等同。来电公司起诉指控街电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指控永旺梦乐城公司使用侵权产品,并在诉讼中请求先行责令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公司停止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要旨:涉案专利权经过无效宣告程序审理被宣告部分无效,来电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有效范围,稳定性较高。街电公司和永旺梦乐城公司制造、使用与涉案专利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产品,侵害了来电公司专利权。本案涉及共享充电宝的行业发展。证据表明,目前该行业还在发展的初步阶段,各企业基本处于大量投入的阶段,但竞争非常激烈,市场前景不确定,前期市场份额对各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来电公司与街电公司的主营业务均是共享充电宝业务,两者的产品有较强替代关系。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街电公司的侵权行为将给来电公司造成市场机会份额减少、丧失竞争优势,任由这种损害发生将给来电公司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考虑到涉案技术相对复杂,但来电公司的胜诉可能性高;且考虑到技术和产品的可替换性,禁令作出对公共利益影响不大。鉴于来电公司提供了足额担保,为及时保护专利权,法院不采纳街电公司提出的反担保请求,裁定支持来电公司先行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请求。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街电公司和永旺梦乐城公司提出复议,但被驳回。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和积极运用临时措施,充分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行为保全作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措施,在及时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方面的作用显而易见。来电公司和街电公司是当前自助租借充电宝市场的两个较大企业,双方在北京、深圳法院有关联诉讼,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围绕专利有效性存在争议。纵观双方的争议,所涉专利权比较稳定,应予及时保护。尤其是,共享充电宝产业涉及产品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目前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市场竞争激烈。在市场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虽所涉及技术较为复杂,但如果在侵权之诉胜诉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不加强保护专利权,将无法给投资者以信心、进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在市场格局尚未完全稳定确立、各竞争企业尚未有稳定盈利的情况下,即使被诉侵权者有足够的金钱赔偿能力、能提供足够的反担保,为了护航科技创新成果的可持续运营,行为保全措施不应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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