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锂辉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21 10:30:56    点击:1150

 大疆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ZL201320802925.9 “电池、具有该电池的飞行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4年7月2日获得授权。

    2017年1月13日,大疆公司以锂辉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无人机电池精灵3 phantom3 电池 15.2V 4500MAH”产品落入大疆公司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大疆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为由,将锂辉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锂辉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大疆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认定侵权成立,判决锂辉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大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双方均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无人机技术是新兴产业,又属高新科技领域。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是高新科技产业保持商业优势的核心竞争力。而电池是无人飞行器的主要动力源,重量轻、容量大、续航强、能量温度控制好的电池在无人飞行器中尤为显得重要。涉案专利涉及的是无人飞行器电池的控制系统,该项专利很好地解决在电池充电、使用过程中充放电电流大而对电池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电池能够安全、高效的为无人飞行器的提供动力。正是因为该项专利在技术创新方面的突出进步,侵权产品迅速滋生、蔓延。近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和审结了大量涉及新兴产业、高新科技领域的纠纷案件,都高质、高效地支持了技术原创企业的维权诉请,依法保障了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成果,对相关行业产生良好的指引作用。对于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原创性成果、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成果,法院还将通过适用等同侵权等规则给予更大的保护范围,并从高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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