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1 10:26:53 点击:1215
格力公司是ZL200820047012.X“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08年4月25日,授权公告日是2009年5月20日。奥克斯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使用格力公司上述专利技术的八个型号被诉侵权产品。晶东公司在京东商城销售、许诺销售了上述被诉侵权产品。格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晶东公司停止侵权,奥克斯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格力公司40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判要旨:格力公司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经对比,被诉产品落入格力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奥克斯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由于格力公司已就奥克斯公司侵权获利初步举证,被诉产品获利的账簿、资料主要由奥克斯公司掌握,法院责令奥克斯公司限期提交财务账册。然而奥克斯公司提交的统计表及明细仅涉及四个型号被诉产品,并以封存或内部规定为由明确拒绝提供统计数据所依据的原始凭证。法院认为奥克斯公司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在本案发生前,奥克斯公司因侵害格力公司同一专利权被一审判决停止侵权,生效判决也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出,奥克斯公司非但未及时修改侵权技术方案,反而大量制造销售本案八个型号侵权产品,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法院着重考虑以上两因素,并结合被诉产品线上及线下销售额、利润率、贡献率、合理费用等因素,判令晶东公司停止侵权,奥克斯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专用模具、赔偿格力公司4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空调类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所涉企业为生产空调的知名企业,从开庭到宣判,均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反映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竞争激烈程度。在确定赔偿数额环节,当前的导向是加大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力度,依法从高确定侵权赔偿额;在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以专利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以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为目标,公正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倡导在民事活动和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证据披露、举证妨碍制度解决赔偿数额确定问题。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情况下,侵权人掌握与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但拒不提供的,参考权利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在已初步证明奥克斯公司侵权获利巨大的情况下,本案适用上述规则,并着重考虑奥克斯公司侵权行为属于源头性侵权、恶意侵权及反复侵权,全额支持了专利权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刷新了家电行业专利侵权赔偿额的新记录,引起巨大社会反响,不仅严厉打击了侵犯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保护了自主创新成果,驱动企业核心技术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