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侵权案”:微博转发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0-07-31 16:17:28    点击:1089

 案例回放:2013年8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著作权案作出判决,被告宁波一家化妆品公司被认定为商业宣传,未经许可在微博上转发原告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赔偿1.5万元。这是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

  案例回放:2013年8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著作权案作出判决,被告宁波一家化妆品公司被认定为商业宣传,未经许可在微博上转发原告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赔偿1.5万元。这是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2年5月,苏州一家服装企业为使微博更吸引人,在微博上使用5张未载明来源等信息的图片,为自己引来一场涉及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北京某图片技术公司称,该服装企业未经允许就擅自发布图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赔偿30000元。

  舆情解读:截至2013年12月,我国微博用户规模为2.81亿。微博中出现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和录音比比皆是。在这种新兴的交流方式下,人们尽情地创作着作品,传播着作品,使用着作品,但又似乎都不在意什么权利。作为一种即时交互平台,微博的每一次转发,都是一种复制行为。“直接引用”行为及以原创微博的转发行为都存在著作权法律隐患。微博著作权侵权案的出现表明,微博的版权问题已成为法律界和大众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答案不是简单的是与否,而应当看具体内容。一般微博信息的转发和分享符合微博世界的游戏规则和分享精神。而原创微博和原创图片等可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凝聚了作者的精妙构思和智慧,受著作权保护。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引用部分为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学作品,或他人作品的实质部分,则涉嫌侵犯著作权。郑渊洁、李开复等人就在曾微博上抱怨,其创作的微博内容被剽窃,侵犯了他们的版权,有人概括说:“微博虽小,确有版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东认为,词条和点评的内容如果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表达了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思想、感情,就可以构成作品,享有版权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朱巍也表示,只要具有作者的独创性思维表达,而且这种表达是“有形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就应该享有版权。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是个专业、复杂的过程,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目前,相关版权保护规定比较清晰,但具体到“微版权”的保护实施,却存在着相当的困难。一方面,对其“独创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即使已明确判定存在侵权行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也存在困难。有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如果未经原作者的同意,出于商业目的,随意转发或者使用他人的微博作品,在理论上存在侵权的可能。但反过来说,如果每次转发微博都要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微博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如何在微博的传播与著作权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值得认真研究。一些公众虽然已注意到微博版权的侵权行为,但却很难采取维权措施,因为“连告谁都不知道”,只能是呼吁自律。由于目前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于实际操作,微博的版权界定还处于空白状态。针对微博等新兴传播手段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和争议,需从立法层面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使公众在使用微博等工具进行交流互动时,能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合理的预期。

 

咨询电话

400 600 2192
微信公众号:51版权-有爱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