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场有关美人榆知识产权保护的再审案法槌落定,品种权人最终胜诉。这场耗时4年半,被业界称为“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的“官司”,折射出当前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的尴尬。美人榆之“美”的背后,还有人们看不到的美人榆之“累”。
“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折射出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难
近年来,一种叶色金黄且可“打扮”成不同造型的景观树,在北方许多城市绿化景观中迅速风靡。这个景观树不仅外观喜人,还有个好听的名字——美人榆。因为景观效果好,美人榆越来越受到各地园林部门青睐,其苗木生产、繁殖和交易、使用市场也随之扩大。
然而,曾经培育出美人榆这个植物新品种的科研工作者们却喜忧参半。喜的是他们的科研成果逐步扮靓了越来越多的城市,忧的是他们的知识产权并未得到应有的维护。
日前,一场有关美人榆知识产权保护的再审案法槌落定,品种权人最终胜诉。这场耗时4年半,被业界称为“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的“官司”,折射出当前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的尴尬。美人榆之“美”的背后,还有人们看不到的美人榆之“累”。
一场维权“官司”打了四年半
“不容易,打知识产权的官司不易,打植物新品种维权官司更不易。”终于等来胜诉判决后,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仁春连声对记者说道。
今年3月28日,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侵害其植物新品种美人榆权益纠纷案再审宣判。法院最终判定九台园林处构成侵权,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元。
为河北林科院代理诉讼的于仁春告诉记者,该案只是河北林科院近年持续开展美人榆系列维权行动中的一例。而起始于2010年的美人榆系列维权案,在林业界有“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之称。
美人榆又称中华金叶榆,是河北省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公司联合培育的彩叶植物新品种。2004年经河北省科技成果鉴定命名为“中华金叶榆”。2006年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定名“美人榆”,河北林科院和绿缘达公司成为美人榆共同品种权人,品种保护期限为20年。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除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以及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情形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2011年9月,河北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公司以吉林省九台市园林处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内未经授权而大量种植美人榆为由,将九台市园林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使用费。
此案随后一波三折,耗时四年半,历经长春市中院一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发还、长春市中院重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维持四次庭审后,2013年初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同年11月,最高法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此案。
据于仁春介绍,一、二审时,被告辩称侵权人不应是九台园林处,而应当是销售方,且园林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实施园林绿化具有公益性。
山东省高院则再审认为,九台市园林处无法证明其种植美人榆的合法来源,其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同时,园林处在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优化了招商引资环境,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也具有商业目的。
据此,山东省高院认定,九台园林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考虑其行为具有公益性质,判定九台市园林处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元。
长期从事农业科技法律事务代理的于仁春告诉记者,美人榆是我国遭受侵权面积最大、侵权金额最大、侵权人数最多的林木新品种之一。此案再审判决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上的一个突破,它改变了传统维权的思路,创新了维权观念,扩大了维权对象,拓展了维权空间,这将进一步激励植物新品种权人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有利于促进林业科研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