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厚大法考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21283675/answer/662879190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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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 03 刑终 655 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涉案“HUAWEI”、“SΛMSU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9 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
在内的商品上。经查明,2016 年 8 月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等人未经商标权
人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
贴附到手机盖板上。被告人李功志是该工厂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对工厂的机器
设备进行调试以及对员工进行管理。被告人巫琴协助李功志管理工厂,每加工
完成一个手机玻璃面板收取客户 1-1.8 元不等的加工费。2016 年 11 月 21 日 20
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并当场查获假冒“三星”手机玻璃面板
10,100 个、“华为”手机玻璃面板 1,200 个、销售单据 16 张及送货单 2 本。
按被害单位报价计,所缴获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 648,000 元。广东省深圳市宝
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说明,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标
准作出认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予以纠正。认为在无法查明实际销
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刑法规定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
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予以量刑处罚。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李功志犯非法制造注
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巫琴犯非法
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经营数额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明确
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的适用,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
经营数额证据的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