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要案情
山东省全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的“王*井”商标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王*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申请复审理由: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二、处理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三、评析
王*井为北京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不应为独家专用。用该词作商标,确易使人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