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川某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17 15:45:33    点击:1251

【案情】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系第105690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淄川某五金工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某五金”)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刀片,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万元。某五金对此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供了供货单、提货凭证和相关视频。供货单和提货凭证上的购买人和收货人的电话与起诉状中写明的某五金电话均为18753316111,供货单和提货凭证上的卖方和发货方电话均为7119610,供货单和提货凭证上亦均显示某五金从临沂凯鹏生料带厂进货的货款为685.00元;另外某五金提供的视频亦能证实某五金从临沂市河东五金市场新区144号临沂凯鹏生料带厂购进涉案商品。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五金虽然销售了侵犯福达刀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某五金的该销售行为并不具有侵犯福达刀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恶意,尽管某五金没有提供购货合同及发票,但某五金提供的上述证据亦符合中小经营业户进货的交易习惯和现实状况,即某五金对于其合法来源抗辩提供了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且其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其销售的刀片的合法来源,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某五金在本案中依法应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无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某五金停止侵权,但驳回了福达刀片要求某五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本案是一起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据此只判令停止侵权而未判令赔偿损失的典型案例。尽管本案中销售方作为被告未能提供购货合同和发票,但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符合普通经营业户进货的交易习惯和现实状况,即被告对于其合法来源抗辩提供了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且其提供的相应证据相互印证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其所售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本案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对销售方合法来源抗辩的正确认定,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和证明标准,防止了权利滥用,实现了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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