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某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16 14:16:16    点击:1537

【案情】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自拍杆系“三无”产品,该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自拍杆”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的ZL201420522729.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原告主张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作为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通过对原告专利ZL201420522729.0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覆盖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

【评析】自拍杆是百姓自拍照的好帮手,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价格虽低廉,但销售范围极广。涉案“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解决了原有自拍装置收纳、不方便携带等缺陷,在伸缩杆上设计了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夹持装置的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缺口及折弯部,成为一体,携带方便。正是这一小小的改装设计,更加备受百姓的青睐,良好的销路使得一些不法利益者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擅自使用该专利生产自拍杆,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法最大限度的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引领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科技兴国的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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