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系发明专利“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专利号:ZL200510043477.9)的专利权人,原告称其于2012年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生产铸造螺旋体毛坯件,该螺旋体是被告真空泵产品的核心部件,同时被告销售带有该螺旋体部件的真空泵产品。经原告申请,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鲁知法处字(2012)第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知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鲁知法处字(2012)第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行终字第63号终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依据上述行政判决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拍摄的录像显示被告公司的车间内存有待加工的带有范线的螺旋转子毛坯件,被告在前述行政案件中主张涉案毛坯件是通过消失模技术(即一次成型技术)铸造而成,并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带有“范线”的螺旋转子的发泡塑料模具,称“范线”是铸造前用胶水在发泡塑料模具的中线上粘贴上的,用作加工基准。而“范线”一般是普通铸造工艺沿中心线分型造型后在合范处留下的痕迹,被告关于“范线”用作加工基准的说法缺乏合理依据与证据支持,其主张违背一般生产及经营规律。原告专利说明书中载明“普通铸造工艺中,螺旋体的造型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大批量生产,要求效率和质量及经济性兼顾,可以说是不可能的......本发明为了克服以上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可以采用普通铸造工艺进行铸造的具有制造简单、使用方便的专用模型”,据此可知,在原告发明专利之外的普通铸造工艺中,螺旋体的造型很困难,在原告已尽最大可能举证、被告主张用消失模技术铸造涉案产品有悖常理的情况下,被告应提供真实的生产流程等证据解释其铸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否则其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被告最终未说明取证到的螺旋转子毛坯件系通过何种技术铸造,也未提交真实的生产流程证据再现涉案产品铸造技术。故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前述生效行政判决关于“被告构成侵权”的认定。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权,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被告不服本案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原告起诉主张民事赔偿的依据为专利侵权行政判决(终审),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即使有专利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法院在审理时仍应全面审查。故本案审理过程中,未直接适用行政判决所确认的侵权事实,而仍然依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认定:在原告已尽最大可能举证、被告主张用消失模技术铸造涉案产品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本案认为被告应提供真实的生产流程等证据解释其铸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但被告最终未说明取证到的螺旋转子毛坯件系通过何种技术铸造,也未提交真实的生产流程证据再现涉案产品铸造技术,故认定被告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