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15 15:48:16    点击:1153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红塔区朝欣卷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5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案外人漆仕勋是名称为“打火机(X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的图片显示,外观设计上部左侧为按键,按键上面有横纹两条;右侧为风罩,风罩上有图案纹路及凹槽;中部为砂轮,砂轮两端有轮状物包裹,外露置于风罩凹槽上方。外观设计下部为长方体储气箱。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要点在于形状及花纹图案,上下部间的形状、轮廓。2014年12月24日,案外人漆仕勋与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许可给原告诺曼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使用费用为每年80000元。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根据原告诺曼公司代理人的申请,指派公证人员随同代理人前往被告红塔区朝欣卷烟店(以下简称朝欣卷烟店)的经营场所,对代理人购买打火机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原告诺曼公司认为被告朝欣卷烟店销售的打火机系侵权产品,遂将其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本院审理认为,原告诺曼公司经授权对涉案专利享有独占许可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该专利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除部分图案、花纹外,其形状、轮廓与授权外观设计中打火机的形状、轮廓相同,并足以影响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被告朝欣卷烟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专利侵权,依法应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向原告诺曼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诺曼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朝欣卷烟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虽然显示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为每年80000元,但本院认为参照该专利许可费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后,酌定由被告朝欣卷烟店赔偿原告诺曼公司的经济损失5000元。据此,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朝欣卷烟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由被告朝欣卷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诺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朝欣卷烟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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