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仕酒业公司、郑武岳等19人侵犯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20-07-15 09:21:08    点击:947

一、案件事实

被告单位华仕兄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仕酒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经营“莫恺菲”系列进口瓶装葡萄酒及葡萄酒原液。公司股东为被告人徐康玮、梁潇月。徐康玮身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策划、安排被告单位通过购买假冒酒瓶、酒标、瓶盖、木塞和散装葡萄酒液,利用被告单位先期装配的葡萄酒灌装生产线,在山东烟台市保税区租用的厂房内采取灌装手段,生产假冒“拉菲”“奔富”“木桐”“龙船”等国际知名葡萄酒,并销售至北京、广州、烟台等地牟利,已销售金额共计159.5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通过与该区工商局之间建立的案情通报制度发现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于2013年5月8日建议区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0日立案,7月9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徐康玮、梁潇月、刘聪、李庆辉。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于7月16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7月25日对徐康玮等8人提起公诉。2015年1月20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华仕酒业公司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徐康玮等8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90万元至6000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最终追诉了一起严重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成功范例。本案检察机关通过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签订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案件咨询及信息通报制度,畅通了知情渠道,使得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发现监督线索,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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