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20-07-15 09:20:06    点击:857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何爱伟系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科学与爱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利用购买的打印机、复印机及无线胶装机等设备予以打印、复印、裁剪、装订成册,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自2013年1月至案发,“惠生图文”网店共销售上述书籍1327本,“上海复旦网上书店”网店共销售上述书籍3320本,销售金额共计8.7万余元。

被告人杨雄伟、蔡志华分别系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伟图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被告人何爱伟将《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书的封面,以每张1.6元的价格委托同伟图文公司为其印制。至案发,同伟图文公司为被告人何爱伟制作《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书封面1400余个。

二、诉讼过程

2014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以何爱伟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5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14日,本案被提起公诉。2014年10月14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同伟图文公司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爱伟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版权局、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即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要求公安机关不依赖口供而应注重收集激光打印机作业日志等客观证据,对准确认定印制盗版图书封面数量等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厘清案件事实、准确界定共犯地位的基础上,以从重打击团伙犯罪、有效遏制侵犯著作权犯罪滋长为出发点,从严适用强制措施,对3名犯罪嫌疑人均批准逮捕,在相关从业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有效震慑了犯罪;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同伟图文公司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公安机关并未移送,遂引导公安机关追诉漏犯,保证了法律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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