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0-07-15 09:18:19    点击:1101

一、案件事实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违反该公司管理规定,以复制、偷拍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的图纸等商业秘密。2011年5月11日,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并任总经理。该公司利用段新苗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生产并销售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7台,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6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段新苗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鉴定意见这一关键证据和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检察机关及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办案检察机关还认真剖析该案,针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开展实证研究,撰写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的实证分析报告》,构建了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的审查模式,提高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类案的执法水平。

该案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接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和作用,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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