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中文网和百度对掐

发布时间:2020-07-14 09:31:07    点击:1116


原告于

2009

年至

2010

年间多次与被告百度公司沟通并要求其依法删除侵权链接,并

以附有涉讼作品版权证明及盗链地址的法务函通知被告百度公司,

百度公司在明知涉讼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仅归属于原告及侵权链接信息状况后,

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链接或断

开链接。另外被告百度公司还在其二级域名

wap.baidu.com

通过设立“最热榜单”和

“精品

推荐”栏目的形式对涉讼作品进行推荐,公众可以在其

WAP

网站上直接阅读涉讼作品。

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百度公司在

www.baidu.com

提供涉案作品的盗版链接,

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未及时断开链接,

构成帮助侵权;

百度公司在

wap.baidu.com

提供涉案

作品盗版内容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

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

赔偿原告玄霆娱乐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及合理费用

44500

,

并驳回原告玄霆娱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

百度公司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

间,百度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于

2009

年至

2010

年间多次与被告百度公司沟通并要求其依法删除侵权链接,并

以附有涉讼作品版权证明及盗链地址的法务函通知被告百度公司,

百度公司在明知涉讼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仅归属于原告及侵权链接信息状况后,

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链接或断

开链接。另外被告百度公司还在其二级域名

wap.baidu.com

通过设立“最热榜单”和

“精品

推荐”栏目的形式对涉讼作品进行推荐,公众可以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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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直接阅读涉讼作品。

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百度公司在

www.baidu.com

提供涉案作品的盗版链接,

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未及时断开链接,

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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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涉案

作品盗版内容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

被告百度公司停止侵权,

赔偿原告玄霆娱乐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及合理费用

44500

,

并驳回原告玄霆娱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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