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子友诉金三力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08 09:31:30    点击:920

【基本案情】黄子友曾为南京橡胶厂工人,现已退休。在职期间曾做过炼胶、配料工作以及水利工程橡胶水封的施工工人。1987年5月,黄子友在《水利水电技术》期刊上刊载了《现场施工中橡胶水封的热粘合法》的技术论文,介绍了水利工程橡胶水封的优选工艺和注意的问题等。多年来,南京橡胶厂及其改制后的承继者金三力公司未经黄子友许可,多次翻印该文章,用于生产经营,指导工人施工。翻印时还删去了黄子友的署名。黄子友认为该作品系其个人独立创作。金三力公司侵害了其署名权和复制权,要求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金三力公司辩称,该技术论文属于法人作品,相关权利属于金三力公司。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既非法人作品,也非职务作品,应当认定为黄子友独立创作的个人作品。主要理由为:首先,该作品不符合职务作品的认定条件。该作品系黄子友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在业余时间自主地独立创作完成。黄子友创作该作品并不属于其工作职责的范围,也非单位交付给其的工作任务。其次,严格限定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认定是立法精神所在。如将职工对其一般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作为认定职务作品,势必扩大职务作品的认定范围,与职务作品的条件、立法精神不符。再次,应当正确区分作品的表达与作品的相关技术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等通过独立构思、创作而完成的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论文中涉及的技术内容、技术方案、工艺方法等则属于技术成果权的保护范围。最后,涉案作品不是法人作品。涉案作品并不是在前南京橡胶厂组织和主持下创作完成,并不代表其单位的意志,涉案作品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黄子友个人承担。

  综上,法院认为金三力公司未经黄子友许可,使用黄子友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论文,侵害了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和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判决金三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黄子友经济损失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从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立法目的、条件以及作品内容与表达形式的关系等多角度,认定职务作品中的“工作任务”,应当理解为创作系争作品本身属于作者在本单位的本职工作任务,或者由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创作任务。因此,职工基于自己工作职责积累的工作经验而创作的作品,不应当被认定为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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