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麦格昆磁国际公司掌握快淬法生产钕铁硼磁粉的两项关键技术——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并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昆磁公司天津公司)使用上述技术,并授权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亦从事相同业务的生产和销售,张某、夏某均系该公司的创立者,其中张某是麦格昆磁国际公司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前员工,掌握涉案甩带轮技术和喷嘴技术;夏某是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提供者。在本案诉讼之前,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以瑞泰公司、张某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相应资料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瑞泰公司的生产设备中的相应技术信息与麦格昆磁国际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麦格昆磁天津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主张夏某和瑞泰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害技术秘密。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麦格昆磁天津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夏某、瑞泰公司通过张某实际接触上述技术秘密,使用的相应技术也与上述技术秘密构成实质相同,且夏某、瑞泰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具有合法来源,故夏某、瑞泰公司侵犯了麦格昆磁天津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经审计,瑞泰公司在侵权期间,销售侵权产品利润达11268285.30元,其由原来的经营亏损状态转为盈利,侵权与获利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夏某、瑞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经济损失 11268285.30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驳回麦格昆磁天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涉及民刑交叉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其价值在于:首先,探讨了在民事侵权程序中如何采信刑事侦查阶段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法院结合鉴定报告所依据的客观性证据、鉴定专家的出庭证言及夏某提交的科技文献等证据材料,认定涉案鉴定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已得到多方证据的印证,因而不具备在民事诉讼阶段重新委托鉴定的必要性。其次,探讨了民事侵权认定是否必然导致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由于民事侵权认定系采用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属于事实推定,因而并不必然能够满足刑事诉讼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故不能仅凭民事侵权认定,即当然认定当事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再次,关于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和依据。在查明侵权获利事实的基础之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额依法予以全额支持,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态度。该判决还特别指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在于加强对权利人的救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权利人,惩戒侵权人,从而达到引导市场主体良性竞争,鼓励社会创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