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08 09:23:24    点击:2449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


(2017)津0101民初2043号


案情摘要


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为涉案四张图片的著作权人,其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原告诉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农行甘肃省分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的新浪微博“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因被告农行甘肃省分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农行甘肃省分行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1000元。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及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美国Getty Images公司的作品及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根据原告提交在域外形成,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授权确认书》表明在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对展示在其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网站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并经当庭上网登录该网站,该网站显示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显示了“gettyimages”水印,该水印依法应视为美国Getty Images公司在其摄影作品上的署名,美国Getty 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其次,根据该《授权确认书》中的内容,以及原告当庭上网对其经营的www.vcg.com网站中显示的图片的演示内容,其授权范围包括了涉案摄影作品,依法认定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再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农行甘肃省分行侵权行为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数据证据及被告农行甘肃省分行的当庭确认,法院认定被告农行甘肃省分行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6000元。又因为被告农行甘肃省分行可以以其他组织的形式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作为证据类别之一的电子数据证据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数份来源不同的电子数据证据,该电子数据证据生成主体分别为提交该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国家行政机关、对方当事人(或非官方的第三方),对此,本案对其来源不同的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认证方法做了不同的分析与认定:首先,对电子数据证据生成主体为提交该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的,其向法庭提交原件的方式为:要求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对该网站网页内容进行当庭展示(演示),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其次,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生成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时,因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遭到篡改的可能性极低,故对该类证据的认证方法为由举证方当庭演示,或者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即可。再次,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生成主体为对方当事人(或非官方的第三方)时,对对方当事人网站(包括第三方非官方网站)中的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方法一般为通过对电子数据公证保全,以及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认证。其中争议较大的为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对此,本案明确了对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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