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迈头商业诋毁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08 08:55:39    点击:908

原告: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简称爱思开公司)

被告:昆明迈头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迈头公司)、张运华


案号


(2016)津0116民初2167号、(2017)津02民终2645号


案情摘要


爱思开公司是外国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等经营项目。迈头公司曾被爱思开公司授权为经销商,授权经销的产品为所有由韩国SK润滑油生产和/或销售的车用润滑油产品。后爱思开公司解除了对迈头公司的经销商授权,不久因产品质量投诉沟通出现问题,迈头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名为《韩国SK润滑油质量纠纷不理不睬,销售总监还要弄死经销商》的文章并经该公司法人张运华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评论。爱思开公司认为该文章构成对其公司的商业诋毁,故起诉要求迈头公司、张运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迈头公司、张运华将2015年富源诚信汽车修理厂和2016年芒市国宾汽车修理厂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所涉汽车发动机照片附于涉案文章,并有文字说明。首先,上述照片及文字说明使消费者的直观感受是使用了SK润滑油后导致汽车发动机出现问题,甚至部件报废。关于富源诚信汽车修理厂质量投诉的发动机照片,2015年当事人双方对涉事润滑油已检测且结果正常。迈头公司、张运华在明知该质量纠纷已解决完毕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文章附图用以说明产品质量问题纠纷,误导公众,使公众对爱思开公司的润滑油产品质量产生质疑,损害了爱思开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其次,关于涉案文章中所附芒市国宾汽车修理厂投诉的发动机存在油泥的图片,虽照片为客户提供,但该质量纠纷所涉产品是否为爱思开公司产品、如属正品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产生发动机故障是否因使用SK润滑油导致,迈头公司、张运华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特别是迈头公司曾系爱思开公司在云南地区的代理商,其发布自身曾代理品牌产品的负面信息,应极尽审慎义务,否则会造成社会公众对该品牌的高度不信任,严重影响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与爱思开公司存在特殊竞争关系的迈头公司、张运华未尽核实审查义务,误导公众,损害了爱思开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综上,判决迈头公司、张运华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依法在微信空间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对经营者通过网络公开发布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言论这一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二审法院明确了此类案件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首先,明确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尤其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发布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避免过激言论;其次,人民法院在对言论内容整体审查的同时,仍需对言论依据、细节信息作具体审查;第三,非一般竞争关系经营者公开发布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时,应负有较高的审慎义务。本案判决不仅有利于规范网络环境下经营者言论自由的界限,也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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