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号】
(2017)津02民初26号
【案情摘要】
2001年9月30日,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其原企业名称为北京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是“”文字及图形商标和“”的权利人。2012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分别在广告宣传中投入了超过1400万元、5000万元和7400万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二手房买卖、租赁;房屋信息咨询。被告在其经营的门店内外使用了与原告“链家”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招牌。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企业名称虽然在注册登记上具有地域性,但其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并不当然地以其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为限。倘若其知名度跨越了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在其具有知名度的地域范围内,同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他人如果为攀附其声誉,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应当给予制止。故判决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链家”中文文字的营业标识并赔偿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被告是否有权使用“链家”作为企业名称和商业标识的分析,确立了企业名称跨地域保护的基本规则,即当其知名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在其具有知名度的地域范围内,同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本案在查明原告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被告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原告“链家”字号在本市区域内应当得到保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最后依法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结果充分维护了我国知名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净化房地产经纪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