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山王Musang King”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07 11:14:47    点击:1051

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瀚泽甜品店


案号


(2017)津0116民初1096号


案情摘要


原告南京猫山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公司享有第13069423号“猫山王Musang King及图”商标、第17020506号“Musang King”商标,门头处标注“Musang King猫山王”标识。公司开办的第一家店开业后即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其经营的猫山王Musang King榴莲店已经在消费者心目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辨识度,全国门店已达90多家。被告于2015年5月开业,其在店内外使用了“Musang King猫山王”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Musang King系马来西亚榴莲的一个品种。原告享有Musang King及相关图形商标的专用权,通过使用和宣传,在相关消费群体和区域中有一定的辨识度和知名度。被告明知Musang King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仍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Musang King”相同的标识,并且将自己注册在第30类、第35类的商标用于与原告相同的服务(43类)上,二者构成近似,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将被告的服务误认为是原告的服务或者与原告产生关联,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随着国际经济的互联互通,国外的农产品等商品逐渐流通进国内,为国内民众所熟悉。随着人们对商标的重视,商标注册越来越难,在此情况下,很多人将目光瞄准了国外的一些“舶来语”,本案即是涉及舶来语注册商标后侵权的纠纷。对于喜爱榴莲的人们,猫山王榴莲是知名和熟识的,除此以外的人群,则知之甚少,其外文名称即“Musang King”。本案原告在我国申请注册“猫山王Musang King及图”商标与“Musang King”商标后,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人们看到该商标,即能与原告的服务联系在一起,具有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该商标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本案是全国涉“猫山王”商标侵权的第一起纠纷,案件涉及了商标是否规范使用、通用名称及合理使用的认定。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本案在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同时,对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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