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华大学诉天津市津南区小清华双语幼儿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清华大学主张,其享有“清华”系列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小清华幼儿园、小清华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名义对外招生及宣传推广,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中使用“清华”二字,与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公众误认为系清华大学授权其所为,或者对被告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产生误认,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目前,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借用知名院校名称及商誉,“搭便车”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又兼顾了被告的经营实际,合理平衡了双方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