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例电视台直播体育赛事节目定性生效判决

发布时间:2020-06-28 09:28:49    点击:1237

中央电视台独家享有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话和广东话转播权,而原告独占享有中央电视台全部电视节目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中央电视台向中国大陆地区电视观众实时转播了巴西世界杯64场足球比赛,原告在赛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全部完整赛事的电视节目在线播放服务。其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网络用户提供了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拍摄的目的是为观众呈现真实、客观比赛全过程,电视导播无法控制比赛进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人能够按照其意志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其所体现的创作性,尚不足以达到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两场赛事节目实时转播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2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区分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对于前者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对于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存在较大争议。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对于电视台直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定性的生效判决,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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