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时间:2020-06-24 14:55:14    点击:780

【案情】自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苗某忠在无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某公司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后将其生产的口罩向我市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其间,被告人苗某彬明知苗某忠生产、销售的口罩系假冒产品,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经鉴定,涉案口罩不是某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忠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进行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苗某彬主观上明知苗某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实施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苗某忠、苗某彬均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彬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苗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产品及包装纸盒、作案工具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全部没收。

【典型意义】本案是天津市首例涉疫情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针对庭审涉及人员分散津冀两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法院确定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利用互联网开庭,线上“零接触”审理。法院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仅用三天时间即审结案件。通过各媒体,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声,增强震慑涉疫情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果,为进一步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咨询电话

400 600 2192
微信公众号:51版权-有爱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