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音乐喷泉相关曲目侵权案

发布时间:2020-06-01 09:40:33    点击:722
入选理由:
该案对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音乐喷泉作品版权纠纷作了判决,影响重大。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底,杭州西湖音乐喷泉正式改造完成并对外正式表演。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西湖音乐喷泉选用的音乐曲目《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所编排出的音乐喷泉表演效果,与天水喷泉项目所创作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完全一致。原告认为,西湖管理处与中科恒业公司以考察名义剽窃原告所创作的音乐喷泉编曲侵犯了原告所拥有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编曲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2017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与特定音乐配合而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及具有美感的独特视觉效果,故原告所主张的喷射表演效果属于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创作的《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作品,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点评: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并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种作品类别,音乐喷泉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因此成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点。根据法院的意见,音乐喷泉作品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这种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的判决,对于同类视觉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将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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