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里一首歌曲引发的赔偿

发布时间:2020-05-15 09:46:22    点击:795
小星在城区开了一家歌城,凭借敏锐的商机洞察力,小星购买了点播机,并由厂商在点播机出厂时预装曲库,对曲库中没有的歌曲,顾客在使用时也能够由云端下载并存储在本地点播机中,令顾客拍手称赞。经过小星苦心经营,歌城规模日益壮大,生意非常火爆。
一天,小星接到了法院传票,小上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小星诉至法院,称小星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其公司的权利作品《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中的7首歌曲,侵犯了其公司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放映权,小上公司要求小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原来,《中国好歌曲》第二季是由小上公司打造的一档原创音乐真人秀节目,小上公司拥有第二季的著作权。《中国好歌曲》第二季首次聚焦原创作品,让音乐创作人成为主角,重塑音乐生命与原创精神,该节目享有极高的收视率及影响力。
成了被告的小星大感冤枉,拉着法官大吐苦水:我已经与音集协、音著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缴纳了许可费,取得了音集协、音著协的授权许可,怎么还侵犯了小上公司的著作权?况且,曲库中的歌曲是海量的,顾客在点播歌曲时,对曲库中没有的歌曲也可以由云端下载并储存在本地,我也没办法对每一首歌进行审查。这么多年的诚信经营,没想到自己还能成为被告。
走进法律课堂
放映权是一项著作权,是著作权人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
回到本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小上公司依法享有对《中国好歌曲》第二季的著作权。小星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歌城中点播机上存有《中国好歌曲》第二季中的七首歌曲,侵犯了著作权人小上公司的著作权。
小星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判】
小星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点播机上存储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虽然小星与音集协、音著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缴纳了使用费并取得音集协、音著协使用作品的授权,但音集协所、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并不包括涉案作品,小星的上述行为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侵犯了小上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点播机曲库中的歌曲为海量,要求小星就曲库中的每一首歌曲的权利状态进行审查缺乏现实可操作性,更不可能要求其逐一与权利人签订授权许可合同,小星尽到了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且音集协在收取的授权许可费中已经拿出6%作为未入会权利人的版权费,并预留两年,已经兼顾了会员及非会员权利人的利益。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判决小星停止侵权,赔偿了小上公司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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