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华”家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5-14 11:21:58    点击:1160

原告梵华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从西班牙设计师DEDEU FERNANDEZ JORGE及其公司处获得关于家具设计图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并支付了许可费。2013年3月到2016年2月间,设计师陆续将包括涉案15件家具在内的设计图纸通过电子邮箱发给原告,包括家具的整体效果图及平面、立面、剖面的详细尺寸图。上述家具的主要设计要点在于采用几何形组合的方式,由大量三角形、多边形、条形或圆形块面折边拼接或堆叠而成;除CIRCLES茶几和PERSEO沙发外,其余13件家具均在2013年-2015年间的中国国际家具展览会上展出;除ARANYA茶几、PLEC餐桌和CIRCLES茶几外,其余12件家具均曾定制销售,成交价从1万余元到7万余元不等。被告上海美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韫旋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明日世界设计中心”场馆内陈列有大量家具,其中包括原告主张侵权的15件家具。经比对,除3件家具与原告的ARANYA餐椅、ARANYA书架及CIRCLES茶几在细节设计上有一定区别外,其余家具的造型设计均基本相同。原告于2017年5月2日起诉,认为两被告在其场馆展出的15件家具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83.58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家具同时具有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系实用艺术品。当其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具有美感的立体造型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家具所涉造型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均能相互独立,就PLEC餐桌、GEODA玄关柜及3件FRACTAL家具而言,部分造型无任何实用功能,部分造型的艺术性明显强于实用性,且均以拟态的方式实现来源于现实又区别于现实的艺术效果,达到了较高的艺术水准,构成美术作品。但其余10件家具的造型设计较为简单,并没有体现出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所需要的艺术创作高度,不构成美术作品。与原告的前述5件家具相比,被告家具的几何块面形状、组合方式及整体外观完全相同,且原告家具均曾展出、销售,两被告无法提供设计图,亦未就相同设计作出合理解释,本院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曾接触原告家具。故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据此,于2018年7月23日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对涉案家具进行逐个精细的分析,准确找出了适合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明确了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条件, 即实用艺术品若要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该案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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