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吹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5-14 11:14:27    点击:1700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被告张牧野创作系列小说《鬼吹灯》。2006年4月,被告张牧野将《鬼吹灯》系列小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2011年7月,玄霆公司将小说《鬼吹灯II》的复制权、改编权及摄制权授予第三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使用。第三人遂根据该小说改编拍摄了电影《寻龙诀》,该片上映后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票房。2014年4月,张牧野授权被告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出版公司)独家享有小说《摸金校尉》(下称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权及转授权等权利。2015年11月,万达公司将电影《寻龙诀》海报授予被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文化公司)用于被控侵权图书相关宣传。后被告先锋文化公司设计了被控侵权图书的封面,被告先锋出版公司负责文字内容的制作,后交由被告群言出版社出版。2015年12月1日起,被控侵权图书在京东、当当等网络销售平台及全国各大书店全面销售。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图书大量使用了原告作品表达要素,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告在宣传推广图书时使用“鬼吹灯”“胡八一”、“shirley杨”、“王胖子”字样及与电影《寻龙诀》有关的宣传推广行为,分别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张牧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被控侵权图书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控侵权图书封面使用电影《寻龙诀》海报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关公众传递了被控侵权图书和电影《寻龙诀》在内容上有关联的信息,易使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图书误认为《寻龙诀》的原著或与原著内容有关联,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法院遂判决被告新华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新华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图书;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社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群言出版社对其中的6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合理费用;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版权产业的兴盛,同人作品的创作日渐增多,与之相关的版权纠纷也越来越多,该案中针对续写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著作权侵权,涉及思想与表达的划分,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涉案作品知名度很高,思想与表达的界限不易把握,法院准确地运用著作权法原理认定续写作品虽然和原作品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但主要不是表达相似,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法律的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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