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20-05-14 11:09:50    点击:1603

当事人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起开设“茶の熊本”的茶饮店,从事饮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此外,当事人从淘宝店购入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30只,以积分兑换的形式赠送给客户2只,自行使用4只,剩余24只。

权利人日本国熊本县拥有酷MA萌(熊本熊KUMAMON)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进行了作品登记。当事人使用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为一只黑色的熊、白色五官、两点腮红,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并向客户赠送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并主动配合调查,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24只;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类特许经营加盟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频频发生,这也给加盟企业敲响了警钟,该案提示作为品牌加盟店在签订加盟协议之时不仅要忠实履行许可合同的条款,还要对授权的版权进行合理审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减少侵权风险。同时,该案涉及对境外知名美术作品的依法保护,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同等保护”理念,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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