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是衡量企业综合研发实力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保障。
迈瑞自1991年成立以来,始终将研发创新作为企业的“生命线”,在国际巨头垄断、技术壁垒森严的医疗器械行业闯出了一片天地,不仅成为国内的行业领军企业,同时也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医疗器械产品国际化发展和进军欧美发达市场的龙头企业。公司核心产品——监护仪、彩色超声、麻醉和呼吸产品、体外诊断等,不仅在国内市场打破国外高端产品的垄断,在各自领域名列前茅,而且在国际市场(包括欧美发达市场),逐步成为领域内的主流产品,成为中国医疗器械行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代表。
与此同时,迈瑞始终将知识产权作为公司的核心资产,全力维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受到到侵害。然而,国内一些医疗器械企业为获取利益,采用非法手段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鉴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邦仪器”)存在侵犯迈瑞相关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和4月1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提起诉讼(总计包括24宗案件),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逾1亿元人民币。
2016年10月,迈瑞陆续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迈瑞诉理邦仪器侵犯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终审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理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迈瑞公司“心电算法”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二、理邦公司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20.734万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审计费共计41.7866万元。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78-879、935-938、10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理邦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方式侵害原告迈瑞公司ZL03139708.5“电子无创血压测量装置”专利权行为;二、理邦公司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29.75万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审计费共计28万元。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22-11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理邦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方式侵害原告迈瑞公司ZL200710124611.7“一种便携超声诊断仪”专利权行为;二、理邦公司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44.0122万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5825.53元;
另外,(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已于2014年下达,判决理邦立即停止相关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100万元。
至此,迈瑞公司于2011年4月起诉理邦侵犯迈瑞专利和商业秘密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全部历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完结并生效,一审、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理邦专利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产品包括“M8病人监护仪”、“M9病人监护仪”、“M80病人监护仪”、“M50病人监护仪”、 “M8A病人监护仪”、“M8B病人监护仪”、“M9A病人监护仪”、“M9B病人监护仪”,以及“DUS 3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DUS 6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DUS 3 Vet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DUS 6 Vet 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几乎覆盖理邦公司全部主营业务的监护和超声产品。终审判决理邦因侵犯迈瑞一系列知识产权须赔偿迈瑞总计2777万元,刷新了国内医疗器械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赔偿金额之最。
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创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论断,把创新发展提高到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摆到了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排在首位的就是“创新发展”。
而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国外,高新技术产业之所以被称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关键在于这些产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权利的维护为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表明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影响我国当前创新发展的两大关键重要节点之一。
迈瑞医疗作为民族医疗器械的领军企业,也是行业技术创新的先行者,非常乐于看到民族医疗器械企业能够通过加大研发创新和产品创新力度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我们也始终相信知识产权是整个产业形成良性循环的基础要件。迈瑞希望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的产业环境下,与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一同携手推动民族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为健康中国战略助力。